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57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温明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國順謝受光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990元。
二、原告所列之法定代理人姓名「楊豊彥」與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公司登記資料不符。請提出原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依該資料具狀變更。
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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