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法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法字第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陳本源 上列當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或變更組織者,應以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為限,不得以財團法人之名義為前述之聲請。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於民國80年1月5日報經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於102年5月28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登記簿第2冊第1頁第31號)在案。因監事設置係為會員或股東監察董事會之會務、業務、財務,而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並無會員或股東,此工作由董事為之,故於102年12月7日召開第8屆第2次董事會,決議刪除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第9條,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傑瑞社會福利基金,並非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揆諸前揭說明,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於法自有未合。又聲請人為程序主體,主導程序之進行,有關聲請人權限之欠缺,屬無從補正之事項。從而,本件聲請不合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2月5日
書記官盧麗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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