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苗小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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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苗小字第2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苗小字第286號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被告 張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張園之住所地,已於民國98年4月10日遷至臺北市○○區○○里○鄰○○路○○巷○號4樓,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3年8月2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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