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3年度新簡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新簡字第300號

原告 蔡亞芷

被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址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有被告之公司基本資料附卷可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係屬違誤,故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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