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3年度彰補字第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彰補字第426號

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鄭如妙

被告 陳冠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8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2日

書記官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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