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54號
聲請人偉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適文
相對人澤洋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泰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適用。
二、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SEO客製方案合約書第8條附卷可稽,且兩造均為法人,而系爭SEO客製方案合約書並非定型化合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439條之9等規定,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魏賜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