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166號聲請人 李品逵 (原名: 李政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李品逵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因債權人非金融機構,毋庸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程序,且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然人或法人1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16條第1項、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部分
⒈聲請人於110年度至112年度申報所得及財產狀況如附表一
。又聲請人自111年1月起迄今,除112年3月1日至5月18日無業,由胞妹借款90,000元供聲請人生活外,其餘之工作狀況及各類收入如附表二,未領取補助。
⒉上開各情,有110年至11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更卷第155-159、179頁)、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更卷第329-331頁)、債權人清冊(更卷第333頁)、戶籍謄本(更卷第137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305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63-169頁)、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橋院卷第11-15頁)、信用報告(橋院卷第51-5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7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69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更卷第71頁)、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高屏澎東分署函(更卷第73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143-149頁)、存簿(更卷第183-189、343-351頁)、多那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79-95頁)、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75-77頁)、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307頁)、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115-117頁)、志豐水產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379頁)、王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311-313頁)、立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函(更卷第97-113頁)、受雇證明書(更卷第161頁)、寶賀生活館有限公司陳報狀(更卷第315-319頁)、收入切結書(更卷第439、455頁)、胞妹簽立之借款證明(更卷第457頁)、聲請人113年10月16日及113年11月1日陳報狀(更卷第453、473頁)、三商美邦人壽函(更卷第119-131頁)等附卷可證。
⒊是依聲請人上述工作、收入情況,爰以聲請人自陳於鈺豪
有限公司每月收入33,000元(更卷第473頁),評估其償債能力。
㈡關於聲請人個人日常必要支出部分
聲請人主張每月支出14,124元(無房屋租金,更卷第331頁)乙情。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參酌衛福部社會司所公告113年度高雄市最低生活費為14,419元,1.2倍即17,303元。又聲請人陳稱居住於胞妹所有房屋,其無房屋費用支出,故於計算聲請人個人每月必要生活費時,應扣除房租支出所佔比例(約為24.36%)以13,088元為限【計算式:17,303×(1-24.36%)=13,088】,逾此範圍,難認必要。
㈢關於聲請人扶養支出部分
聲請人稱其須扶養長子李○樺,每月支出扶養費15,000元等語。經查:
⒈聲請人與其前配偶 洪珮綺 共同育有長子李○樺(91年6月生)乙情,有戶籍謄本(更卷第139頁)可佐。
⒉又李○樺於110年度申報所得為12,160元,111年度至112年
度均無申報所得,名下有2020年出廠重機車1輛(排汽量155CC),113年6月自大學畢業,113年8月21日入伍,前於112年4月領取全民共享普發現金6,000元,未領取補助等情,此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更卷第43-53頁)、學位證書(更卷第441頁)、個人商業保險查詢結果表(更卷第171-175頁)、社會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5頁)、租金補助查詢表(更卷第57頁)、健保投保資料(更卷第409-411頁)、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更卷第59頁)、存簿(更卷第191-207、353-363頁)附卷可考。然李○樺既已成年,非無謀生能力,聲請人主張其扶養李○樺而有支出部分,難認必要。
㈣承上,聲請人目前每月收入約33,000元,扣除個人必要支出1
3,088元後,剩餘19,912元。聲請人目前負債總額為1,908,581元(更卷第425-433頁),扣除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約金後,以每月所餘逐年清償,至少須約7年【計算式:(1,908,581-173,363)÷19,912÷12≒7】始能清償完畢,參酌聲請人年紀、學歷、專業智識能力等情形,應認其已不能清償債務。此外,聲請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且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四、依消債條例第11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庭法官何佩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李忠霖附表一編號項目內容數量或金額(新臺幣)備註1申報所得110年度308,990元111年度274,037元112年度210,120元2保單解約金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174,363元①已扣保費墊繳本息26,340元。②112年2月21日、113年2月21日各領取生存保險金1,680元。③112年11月7、22日各領取醫療保險給付18,034元、3,387元。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未回覆附表二編號項目時間金額(新臺幣)1多那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111年1月至7月260,678元2富胖達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111年8月15日至12月14日6,416元3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111年10月13日至14日1,740元4全勤流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111年11月3日至12月20日58,445元5志豐水產有限公司工作收入111年12月23日至112年3月1日64,308元6王府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112年5月19日至9月15日114,010元7立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收入112年9月19日至12月31日86,795元113年1月至2月22日63,768元8寶賀生活館有限公司工作收入113年3月22日至4月30日39,897元9鈺豪有限公司工作收入113年5月2日起迄今每月33,000元10全民共享普發現金112年4月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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