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1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 許文龍 代理人 章百 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胡杏蘭 即 連龍雄 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國民住宅貸款契約,依契約條款第十二條之規定,借款人積欠貸款本息達三個月,經催告仍不清償者,即喪失分期攤還之權利,全部債務視為到期。除依法追償外,並按本契約第八條規定標準加收違約金。故請釋明就本件債務人之欠款已有催告之情事,並應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通知或存證信函,暨將催告通知或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等);否則僅得請求已到期部分之欠款,並應更正請求標的金額,及提出欠款明細以資釋明請求之本金餘額、利息起算日及利率。
二、請提出系爭國民住宅貸款契約之「借據」,以資釋明貸款期間之起迄。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2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