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6年度 馬交簡附民 移調字第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洪文佐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馬交簡附民移調字第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月31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調解室調解,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通 譯 呂黎艷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乙○○ 到
代理人 洪文佐律師 未到
調解委員 謝祖錚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400,000元,給付方法:於民國
96年2月17日給付新臺幣100,000元,其餘新臺幣300,000元
,自民國96年3月31日起,按月於每月末日各給付新臺幣5,
000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上列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清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