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8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867號聲請人 黃振進 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貿易教育基金會之董事
長住臺北市○○區○○路000號相對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貿易教育基金會
設同上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貿易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貿易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ㄧ條、第七條至第九條、第十二條至第十五條、第十七條。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貿易教育基金會之董事長,依財團法人法補正捐助章程,爰依法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貿易教育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1條、第7條至第9條、第12條至第15條、第17條部分,業據提出經濟部民國109年5月19日經商字第10902413020號函、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貿易教育基金會第14屆第4次董事會議紀錄、新舊捐助章程及條文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修正條文」欄第18條部分及第2章章名部分,僅係有關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施行程序及章名修正,核與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無涉,揆諸前開說明,屬無庸法院裁定許可之事項,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並向法院登記處聲請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無聲請本院准予變更之必要,聲請人此部分聲請,自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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