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6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6150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 許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一)新臺幣伍萬陸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新臺幣壹萬伍仟玖佰參拾捌元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新臺幣伍拾貳萬參仟參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捌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九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9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