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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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萬年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憲旻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盧潤瓊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