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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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1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112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傳訊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祥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摩登美容補習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摩登美容補習班之營業登記資料(資料上須載明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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