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1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4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408號聲請人 郭鳳 對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婷玉┌──────────────────────────────────┐│附表:100年度除字第1408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78-NX-0000000-0│股票│1│450│├──┼────────────┼─────────┼──┼──┼──┤│002│台灣合成橡膠股份有限公司│0080-NX-0000000-0│股票│1│54│└──┴────────────┴─────────┴──┴──┴──┘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5月25日
書記官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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