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易緝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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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易緝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緝字第二六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一六二七五號、第一七二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明知其財務狀況不佳,並無清償債務之能力,仍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隱瞞其財務狀況不佳之情形:(一)先於八十四年五月八日高雄市○鎮區○道路○○○號,向丙○○佯稱其所經營之「有慶工程行」欲標中船工程需押標金,使丙○○誤信有慶工程行營運順利,不疑有詐同意借貸而交付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並於同日取得甲○○簽發如附表編號1、2之支票及如附表編號
3、4之本票各乙紙,迨至前開本票及支票經提示均不獲付款,丙○○始知受騙,受有一百萬元之財產損害。(二)再於八十四年五月底,在高雄市○鎮區○○里○○街○○○號,以上開理由向乙○○借款六十六萬九千元,並交付附表編號
5、6、7之支票三紙,虛以支應,使乙○○因之陷於錯誤而交付上開款項,迨至前開支票經提示均不獲付款,乙○○始知受騙,計受有六十六萬九千元之財產損害。
二、案經乙○○、丙○○訴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固不否認於右揭時、地,持票向告訴人丙○○、乙○○借款,嗣退票後迄今未清償等情;但 矢口 否認有何詐欺犯意,並辯稱:因遭案外人 陳天賜 倒帳始無法返還欠款,並無不法所有意圖云云。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丙○○、乙○○指訴歷歷,並有被告所交付之支票、退票理由單及本票等附卷可稽。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承:「我在向告訴人借錢之前,就已經週轉不靈了,我將向告訴人借的押標金轉到前面我借的錢,其中包括工資以及先前向其他人調借的錢」等語,堪可認告訴人之指訴與事實相合。而被告所經營之有慶工程行於八十四年五、六月已未申報營業稅,此有基隆市稅捐稽徵處九十年四月十三日(九十)基稅消檢字第一七五號函附營業稅自動報繳年檔資料在卷可稽,則該工程行於八十四年五月份應已無營運,另被告所持借款之支票帳戶,至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列為拒絕往來戶前,於八十四年一月七日、五月十五日註銷退票後,隨即於六月五日(當日累計退票二十四張)起陸續退票,此後有高雄市票據交換所九十年一月廿九日高市票交業乙字第0二六五號函檢送之退票紀錄明細表乙份在卷可稽,足徵被告本件借貸之初,資金能力及收入均已不足以支應到期票(債)款,已失償付能力。又被告雖稱因案外人陳天賜向伊借款一百七十萬元未還,伊始無法償償,惟被告坦承陳天賜用以擔保借款之同額支票,早在被告向告訴人借款之前即已跳票,是不足以證明被告進行本件借款時,尚可預期有該債權之收入。從而,被告已經濟拮据,猶以前述設詞訛騙告訴人而借入鉅款,嗣後逃匿,告訴人遍尋無著,且經通緝多年始緝獲到案(卷附通緝書),被告之詐欺犯行,洵堪認定,被告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二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被告犯罪後已與告訴人之一乙○○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於行為(八十四年五月)後,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已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被告於犯罪後,法律業已變更,且修正後之法律有利於被告,自應依新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日附表:
編號發票人票號發票日到期日金額票據種類
1有慶工程行000000000、6、7無五十萬元支票
甲○○
2同右000000000、6、8無五十萬元支票
3同右00000000、5、884、6、15五十萬元本票
4同右00000000、5、884、6、15五十萬元本票
5同右000000000、6、8無二十六萬四千元支票
6同右000000000、6、5無二十二萬五千元支票
7同右000000000、6、4無一十八萬元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