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6號原告 何重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清展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