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乙容間 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4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