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繼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繼字第1524號聲請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3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為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此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命被繼承人 李冠霖 之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未據提出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完整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名冊等,致本院無從命其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1年6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上說明,其聲請於法不合,無從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