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139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13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臺中地方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139號原告 羅健彰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3年8月20日中市裁字第GJ0000000號駕駛執照吊銷執行單,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1第1項規定,提起交通裁決行政訴訟事件須以不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裁決為要件,原告起訴狀所檢附之臺中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民國103年8月20日中市裁字第GJ0000000號駕駛執照吊銷執行單,並非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告應另檢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影本,並載明起訴之聲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3第2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原告若係提起撤銷訴訟,請自行斟酌是否已逾期。
三、原告起訴狀未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1項準用第236條、第105條之規定載明起訴聲明。
四、原告應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1份。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陳文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隆成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