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7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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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370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黃紹烈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萬9,775元,扣除原告先前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6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7月7日
書記官黃曼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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