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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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4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466號原告 李美鳳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 律師
張育誠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成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00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04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張珮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