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32號原告 張禮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郭永新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補正陳報被告應受送達之國內外處所,如應受送達處所不明,應具狀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繳費及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7月6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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