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27號原告虹橋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卓永隆 訴訟代理人 楊翊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榮學校財團法人南榮科技大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3,8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書記官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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