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26號聲請人即被告 陳永得 指定辯護人 黃如流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46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得到案後坦承犯行,只是幫大哥跑腿的小弟,完全是偶爾接電話依指派收取金錢,換取三餐花費,被告並無與 鄧憲盛 夫妻串證可能,且亦無逃亡規避出庭情事,無繼續羈押之必要,請求具保停止羈押或限制住居或定期向派出所報到,會隨傳隨到,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二、經查:被告陳永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100年4月22日執行羈押,復自同年7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本院審酌被告涉嫌上開罪嫌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訴罪數眾多,情節非輕,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目前若非予羈押,尚難期被告得順利於審判程序中到庭接受審判,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從而,聲請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莊珮吟法官陳億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鄭於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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