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撤銷羈押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二三○號
再抗告人甲○○右再抗告人因詹○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一日抗告駁回之裁定(九十年度抗字第二三一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再抗告期間,除有特別規定外為五日,自送達裁定後起算,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再抗告人因詹○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後,於九十年五月五日將裁定正本送達於再抗告人收受,有附卷之送達證書可稽。此項再抗告期間既無特別規定,依照首開說明,自為五日,則計至五月十日其再抗告期間即已屆滿,乃再抗告人延至同年月十四日,始提起再抗告,業已逾越法定再抗告期間,其再抗告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一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法官張祺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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