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9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財福
潘金成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1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財福、潘金成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陳財福、潘金成均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謝文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邱家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