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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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5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坤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威 任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11月8日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1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後,嗣於105年12月21日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請求廢棄原判決,其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2,95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456元,未據原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聲明於原判決廢棄後之聲明請求事項,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前揭同一期間內併同補正適當之上訴聲明,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