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4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東文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號被告蔡東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認為該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25、726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上開案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為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行為,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檢察官以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7號案件偵查後,認被告上開案件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行,為同署112年度毒偵字第7
25、726號案件不起訴處分效力所及,而予以簽結在案等情,有檢察官民國113年4月17日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佐。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後,
分別檢出如附表鑑驗結果欄所示第一、二級毒品成分,有該院草療鑑字第1120500046號鑑驗書及扣押物品清單等件在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無訛,俱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又沾附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應整體視為毒品之一部,依同條項前段之規定,一併沒收銷燬之;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而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所述,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昱亭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1晶體1包(驗餘淨重1.5801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4)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晶體1包(驗餘淨重1.6106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5)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0980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1)第一級毒品微量海洛因4晶體1包(驗餘淨重1.0524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2)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晶體1包(驗餘淨重1.6089公克,含包裝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6殘渣袋1只檢品編號:B0000000(編號6)第一級毒品海洛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