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25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25983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至11樓
及18樓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冠樺 住○○市○○區○○路000號3樓(消金
法)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嘉偉 即 周慶華 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執行名義為確定終局判決者,除當事人外,其效力僅及於訴訟繫屬後為當事人之繼受人、及為當事人或其繼受人占有請求之標的物者,此參強制執行法(下稱同法)第4條之2第1項第1款規定自明。次按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民法第1077條第2項前段有明文規定。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除依其情形可以補正,應先定期命其補正者外,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雖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字第104600號債權憑證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執行名義所載之債務人即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林嘉偉為強制執行。惟經本院職權調查林嘉偉之戶籍資料、被繼承人甲○○之二親等親等關聯資料,林嘉偉與被繼承人甲○○雖為兄弟,然林嘉偉已於74年1月21日出養,可知林嘉偉非被繼承人甲○○之繼承人,是債權人列非債務人之繼承人林嘉偉為債務人,顯非適格之當事人,又該情形無從補正,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債權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