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6年度鳳補字第58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581號
原   告  楊竣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 徐維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985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洪培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季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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