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簡字第24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2478號
原   告  張大鵬
       張哲謙
       張哲杰
       葉秋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晃奇 律師
追加原告   張玉娟
訴訟代理人  劉喜 律師
追加原告   張玉萍
訴訟代理人  鄭懿瀛 律師
追加原告   張大程
被   告 中欣汽車修配廠
法定代理人 張大程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大程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追加為本件原告;逾期未追加者
,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
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
,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
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
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第
2項定有明文。又租金之給付,為租賃契約之要素,提高租
金額,乃租賃契約給付租金之權利義務內容之變更,故調整
租金之訴,為形成之訴,多數出租人共同將其共有之土地,
出租他人而訴求調整租金,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全
體出租人自屬必須合一確定(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第5079號
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張大鵬、張哲謙、張哲杰、葉秋菊起訴請求調整
渠等與追加原告張玉娟、張玉萍、張大程共同出租予被告坐
落臺中市○○區○○段○○○○○○○○○○○○○○○○○○○○○○○○號土
地之租金,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對於全體出租人自屬必
須合一確定,應由全體出租人一同起訴,其當事人適格始無
欠缺。原告張大鵬、張哲謙、張哲杰、葉秋菊於起訴狀聲請
追加張玉娟、張玉萍、張大程為原告,原告張玉娟於106年9
月7日、張玉萍於106年9月8日具狀陳報同意追加為原告,張
大程人迄今未向本院陳述任何意見。依首開說明,本院自得
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張大程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追加為
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吳蕙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9日
書記官張捷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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