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82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82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82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建華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6787號),被告於審理程序中就被訴之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一、梁建華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依如附件二所示之調解筆錄履行賠償義務。
二、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貳佰壹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證據能力㈠供述證據部分:
按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之限制,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定有明文,是於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案件,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有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外,應認具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援引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因本案採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無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法定事由,依上說明,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㈡非供述證據部分:
至於卷內所存經本院引用為證據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均具有關連性,且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自有證據能力。
二、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㈠犯罪事實部分:起訴書附表編號1詐欺方式欄「twpag」、編號3詐欺方式欄「13時52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twpsg」、「17時56分前某時許」;㈡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梁建華於本院審判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一)。
三、被告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
四、爰審酌被告率爾將金融帳戶交予詐欺集團成員做為人頭帳戶使用,不啻助長訛詐風氣,使執法人員難以追查犯罪者之真實身分,並造成如附件一附表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遭詐騙而蒙受金錢損失,實應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否認,至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與附件一附表編號4、6、13所示之告訴人達成調解(至其餘告訴人及被害人經本院通知,惟未到院表示意見或參與調解),有本院調解筆錄為憑。暨被告供稱為高職畢業、從事保全之工作、月薪約新臺幣(下同)28,000元、需扶養母親、家庭經濟狀況不佳(見本院卷頁93)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罰金部分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五、緩刑:被告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其前科紀錄表為證,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章,並於犯後坦承犯行,且與前述告訴人均達成調解,堪認其有積極彌補過錯之心,實具悔意,信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論罪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綜核上情,認為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復為期使被告於緩刑期間內深知戒惕,杜絕再犯,並為確保被告能履行調解條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規定,諭知被告應履行如主文第1項後段所示之事項。倘被告未遵守前開緩刑所附條件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得撤銷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六、沒收:被告因本案犯行獲有扣繳貸款共27,212元之不正利益,核屬其犯罪所得,惟考量被告業與前述告訴人達成調解,如被告依約履行(共應給付3,000+3,000+18,000=24,000元),此舉已足以剝奪其部分之犯罪所得,顯可達沒收制度之立法目的,如再予宣告沒收,將有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至扣除前述部分所剩餘之3,212元,仍核屬其犯罪所得,且尚未扣案,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併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聖豪提起公訴,檢察官莊士嶔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貽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翊學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件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6787號被告梁建華男4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住○○市○○區○○街00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梁建華可預見將金融帳戶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恐為不法者充作詐騙被害人匯入款項之犯罪工具,並藉以逃避追查,竟仍基於縱有人利用其交付之帳戶作為實施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工具以掩飾或隱匿詐欺犯罪所得,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犯意,於民國000年00月間某日,在臺南市○○區○○街000號「7-11-永玉門市」,以不詳之對價,將其申請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大同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大同路郵局帳戶)、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土地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交予某真實年籍身分不詳之人,容任該人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充當詐欺匯款使用。嗣該詐騙集團成員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由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所示時間,以附表所示方式,詐騙附表所示之人,致其等均陷於錯誤,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各匯款附表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旋經提領一空,而掩飾詐欺犯罪所得之去向,梁建華因而扣繳其積欠臺灣土地銀行勞工紓困貸款8期,計新臺幣(下同)27,212元。嗣經附表所示之人均發覺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 王閔麒吳思潔林定億邱珮慈孫琇娟張文虹許家綺陳怡源陳家榛陳儀潔鄭弘育蕭至翔謝宗翰藍楷雯羅家隆林意婕 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梁建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因對方說要匯錢進來,要給其生活費及幫忙還債,而於上開時、地,將前揭2個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寄交給對方使用之事實。2⑴證人即告訴人王閔麒於警詢之指證。⑵告訴人王閔麒提出之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告訴人王閔麒受有附表編號1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3⑴證人即告訴人吳思潔於警詢之指證。⑵告訴人吳思潔提出之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告訴人吳思潔受有附表編號2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4證人即告訴人林定億於警詢之指證。告訴人林定億受有附表編號3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5⑴證人即告訴人邱珮慈於警詢之指證。⑵告訴人邱珮慈提出之對話紀錄、ATM匯款執據。告訴人邱珮慈受有附表編號4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6⑴證人即告訴人孫琇娟於警詢之指證。⑵告訴人孫琇娟提出之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告訴人孫琇娟受有附表編號5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7證人即告訴人張文虹於警詢之指證。告訴人張文虹受有附表編號6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8⑴證人即告訴人許家綺於警詢之指證。⑵告訴人許家綺提出之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告訴人許家綺受有附表編號7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9⑴證人即告訴人陳怡源於警詢之指證。⑵告訴人陳怡源提出之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告訴人陳怡源受有附表編號8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10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家榛於警詢之指證。⑵告訴人陳家榛提出之匯款申請書。告訴人陳家榛受有附表編號9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11⑴證人即告訴人陳儀潔於警詢之指證。⑵告訴人陳儀潔提出之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告訴人陳儀潔受有附表編號10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12⑴證人即被害人 馮文正 於警詢之指證。⑵被害人馮文正提出之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被害人馮文正受有附表編號11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13證人即告訴人鄭弘育於警詢之指證。告訴人鄭弘育受有附表編號12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14⑴證人即告訴人蕭至翔於警詢之指證。⑵告訴人蕭至翔提出之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之手機截圖。告訴人蕭至翔受有附表編號13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15⑴證人即告訴人謝宗翰於警詢之指證。⑵告訴人謝宗翰提出之對話紀錄、網銀交易明細。告訴人謝宗翰受有附表編號14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16證人即告訴人藍楷雯於警詢之指證。告訴人藍楷雯受有附表編號15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17證人即告訴人羅家隆於警詢之指證。告訴人羅家隆受有附表編號16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18⑴證人即告訴人林意婕於警詢之指證。⑵告訴人林意婕提出之網銀交易明細及對話紀錄。告訴人林意婕受有附表編號17所示之詐騙而匯款受損之事實。19⑴被告上開大同路郵局、土地銀行帳戶之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各1份。⑵本署公務電話記錄1紙。⑴附表所示之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各匯款附表所示金錢至附表所示帳戶內之事實。⑵被告獲得上開扣繳貸款之不法利益27,212元之事實。20本署檢察官105年度偵字第13214號、106年度偵字第375號、第1808號起訴書、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510號判決書及被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被告前因提供7個帳戶資料給他人使用而涉犯詐欺等罪嫌,經法院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之事實,足認被告於寄交上開2個帳戶資料之初,主觀上有違法性,具有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3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幫助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一般洗錢等罪嫌。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幫助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論處,並依同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所獲取上開扣繳貸款之不法利益27,212元,為其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檢察官王聖豪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
書記官王可清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洗錢防制法第14條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民國/新臺幣):
編號被害人詐欺方式匯款時間匯款金額匯款帳戶1王閔麒(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9日,以暱稱「 甘宗熙 」透過臉書社團「twpag賽車遊戲…」刊登販賣賽車模擬器之不實貼文,吸引王閔麒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9日12時48分許3萬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2吳思潔(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10日13時52分許,透過臉書社團「清水小鎮」刊登販賣二手商品之不實貼文,吸引吳思潔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10日14時13分許3千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3林定億(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10日13時52分許,以暱稱「 王俊龍 」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二手商品之不實貼文,吸引林定億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10日17時56分許5千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4邱珮慈(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10日13時許,以暱稱「 陳宗哥 」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二手商品之不實貼文,吸引邱珮慈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10日14時15分許2萬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5孫琇娟(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9日13時許,以暱稱「 黃淑絃 」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二手商品之不實貼文,吸引孫琇娟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9日15時54分許9千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6張文虹(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10日,以暱稱「 黃秀真 」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貼文,吸引張文虹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10日14時31分許4千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7許家綺(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9日13時許,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貼文,吸引許家綺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9日17時30分許4600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8陳怡源(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9日13時8分許,以暱稱「 袁倫祥 」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IPAD商品之不實貼文,吸引陳怡源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9日13時24分許1萬8千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9陳家榛(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4日,透過臉書社團「小太陽天天樂金彩539發財團」吸引陳家榛點擊入會,佯稱:可看牌、跟牌云云,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11日10時11分許15萬元上開土地銀行帳戶10陳儀潔(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9日,以暱稱「 曹勝峰 」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電器商品之不實貼文,吸引陳儀潔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9日17時24分許2千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11馮文正(未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10日13時44分許,以暱稱「王俊龍」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手錶之不實貼文,吸引馮文正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10日15時3分許1萬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12鄭弘育(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9日17時許,以暱稱「 周曙光 」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二手空拍機之不實貼文,吸引鄭弘育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9日17時47分許3600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13蕭至翔(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10日12時許,透過臉書草屯人社團刊登販賣電動滑板車之不實貼文,吸引蕭至翔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10日13時10分許3300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14謝宗翰(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9日10時46分許,以暱稱「 李儼宸 」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海賊 王公仔 之不實貼文,吸引謝宗翰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9日12時0分許7500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15藍楷雯(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10日,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貼文,吸引藍楷雯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10日14時46分許1600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16羅家隆(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9日17時許,以暱稱「莊莊」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二手筆電之不實貼文,吸引羅家隆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9日17時17分許5500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17林意婕(提出告訴)於112年12月9日,以暱稱「 蘇淑雅 」透過臉書社團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之不實貼文,吸引林意婕點擊聯繫購買,致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112年12月9日15時19分許2300元上開大同路郵局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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