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3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國彰 送達代收人 張家榛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國彰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黃國彰因犯廢棄物清理法之第一審判決,被告不服該判決於113年11月4日具狀聲明上訴,惟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上訴人即被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若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羅子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佩儒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