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9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青峯選任辯護人陳彥勝律師(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青峯自民國壹佰年拾月拾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葉青峯因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及同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均屬重大,且殺人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之法定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均屬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指之罪,經核常人面臨上開重罪多有避責之舉,又被告曾經拘提無著而遭通緝,自有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可能,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0年7月13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2項、第1項殺人未遂罪及同法第173條第1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罪嫌仍屬重大,且其羈押原因依舊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0年10月13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楊智守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葉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