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俊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黃俊欽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1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李佳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2年7月6日│103年7月6日│103年7月6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毒偵字第3503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65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650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3年度審易緝字第74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45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45號││事├──┼───────────┼───────────┼───────────┤│實│判決│103年9月19日│103年12月9日│103年12月9日││審│日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3年度審易緝字第74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45號│103年度審訴字第1445號││判├──┼───────────┼───────────┼───────────┤│決│確定│103年9月19日│104年1月5日│104年1月5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2、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144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