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小字第1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小字第15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 陳羿臣 即禾通貿易行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7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壹佰柒拾玖,及如附表所示明細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陳羿臣即禾通貿易行邀同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於93年8月12日向原告借有兩筆各為新台幣1,000,000元之借款,兩筆借款之約定利率及違約金各如附表所載,被告並同意恪守上開借款之約定條款,並立有借據兩紙為憑。今被告自95年12月12日起即未依上開約定條款繳款,被告所欠之兩筆借款未償還部分各為新臺幣23,813元,及19,366元,合計為43,179元,兩筆借款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所載。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兩紙、授信約定書兩紙影本為證,核屬相符,並經被告陳羿臣到庭承認,堪信為真實。
二、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法院書記官陳錦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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