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8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勇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瑞彰 相對人即債務人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士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參佰零壹萬貳仟貳佰參拾參元,及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提出之票號BD027069、CI0000000支票二紙,提示日分別為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一日、同年十二月二日,聲請人就上開二紙支票請求早於前開提示日之遲延利息部分,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871號編號支票號碼請求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期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1CI00000005,044,419元108年10月8日108年10月8日62BD00000006,033,896元108年10月20日108年10月21日63CI0000000966,959元108年11月30日108年12月2日64CI0000000966,959元108年12月31日108年12月31日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