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6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611號聲請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非訟代理人 黃忠義
王喆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臨企業有限公司、 斯君澤 、 王玉芬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內容與本票不符)及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01年9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