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0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杜娟娟 相對人即債務人 石啓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叁拾肆萬叁仟零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杜娟娟及 石啟志 前為房屋購置需要,於民國(以下同)96年7月26日,與聲請人簽訂2006全國公教員工房屋貸款專用貸款契約,借款3,200,000元,期限20年,約定自96年7月26日起至116年7月26日止,前2年為寬限期按月繳息,第3年起以每個月為1期,共分216期按月攤還本息。
二、依貸款契約規定,倘債務人遲延還本、付息或依貸款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聲請人轉列催收款項時,就遲延還本部分,按轉列催收款項之日之定儲機動利率加貸款契約第3條第1項所定個別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固定計付遲延利息(目前年利率為2.64%),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之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遲延利率20%計付違約金。
三、上開借款除已攤還至103年11月25日止,餘欠本息及違約金迄今未清償,依貸款契約之規定,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並攤還本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等喪失期限之利益,自應負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茲為求清償之簡便,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