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6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玉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捌仟叁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計算之帳務管理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