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6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張陳淑暖 相對人即債務人煥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榮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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