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7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74號聲請人 鄭皓帆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4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黃建都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慕先┌──────────────────────────────────────────────┐│支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7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夏夏叫釣蝦場 周正三聯邦商業銀行台中分│106年12月22│122,800元│VA0000000│││││行│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