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58號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務人 蘇維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陸萬零捌佰壹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陸仟捌佰參拾陸元自民國96年1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蘇維聰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96年12月8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消費本金146,836元、利息10,306元、違約金3,676元。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而自96年12月8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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