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92號原告 陳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英凱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3,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原告於前調解程序中已繳交之調解費用2,0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8,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江慧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