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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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43號原告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達誠 訴訟代理人 陳盈君 被告博愛社區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廖聰熹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18號辦理交接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字第418號辦理交接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4月2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