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賢明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賢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賢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合計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8月30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687670號函核准假釋,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14年4月6日,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58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育蘋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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