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交附民字第1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50號原告 蔡和亨
邱美秀 送達代收人 黃燦堂 律師被告 劉估煙
劉嘉峰 即南星家具企業行上列被告劉估煙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交訴字第28號),其中被告劉嘉峰即南星家具企業行雖非本案刑事被告,然原告主張其係被告劉嘉峰即南星家具企業行行為時之僱用人,須依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形式上符合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得以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要件。又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
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