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緝字第12號原告 朱世吉 被告 徐履富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3年度審金易緝字第2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陳狄建
法官姚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書記官陳宜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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