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催字第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催字第255號聲請人泰祈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黃彩雲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是否持有系爭支票後始遺失。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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