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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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217號原告 魏良明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邱煥城 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張○○之真實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法院於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當事人補正,民事訴訟法第
116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張○○之真實姓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以致訴訟成立要件欠缺,爰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張○○之真實姓名、住所資料,並提出桃園市○○區○街○段0000地號土地第一類謄本及歷次異動索引,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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